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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立法院,又稱中華民國國會,是中華民國最高立法機關,執行五權分立中的立法權。在1949年遷到台灣之後,中國國民黨還是和在大陸時期一樣占多數決,直到民主進步黨出現之後,才有民進黨的席次,這樣的間接民主選舉奠定了往後中華民國走向直接民主的制度。

內部人員[ | ]

  • 立法院院長立法院副院長:立法委員互選,任期4年,可以連任無數次
  • 立法院立法委員:人民直接選舉,任期4年,可以連任無數次

職務[ | ]

  • 制定、修改法律
  • 審查預算
  • 總統提名的官員行使人事同意權
  • 具有提案權
    • 提出憲法修正案 (由人民投票複決)
    • 提出領土變更案 (由人民投票複決)
    • 提出正副總統罷免案 (由人民投票複決)
    • 提出正副總統彈劾案 (由司法院憲法法庭審理)
  • 監督行政院
    • 質詢政府官員
    • 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 (倒閣案)
      • 若通過:行政院院長須辭職,但可以呈請總統被動解散立法院
      • 若不通過:一年內不可再對同一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

參考文獻[ | ]

  • 《國中社會2上》,翰林出版,2012年3月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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